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勇順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本件依聲請人之陳報,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57,177元(計算式:現金及銀行存款6,607,177元+不動產價值24,250,000元=30,857,177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5日內提出聲請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到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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