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7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鍾佩君 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曉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大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7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賴秀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