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逸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毀諾之詳細時間,並提出自協商成立時起至毀諾時止繳款之證明文件。
二、請詳予說明各筆債務產生之原因、時間。
三、聲請人毀諾當時之工作及收入證明、100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聲請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
五、聲請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為保險要保人之保單,並詳細說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七、請提出聲請人現住地之最新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並陳報出租人之聯絡方式。又聲請人於戶籍地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其陳報之地址台北市○○區街○○○號1樓與戶籍地地址、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地址不一致之理由?並請說明實際居住於何處?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膳食、交通、電話、水電、瓦斯、日常生活用品、租金、勞健保、醫療費用等生活必要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收據詳加說明。
九、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院97年度執字第16623號強制執行案件現遭法院扣薪執行之債權,目前已清償之數額為何?又聲請人除上開強制執行案件外,現是否另有強制執行案件?並說明該強制執行案件之債權人、執行債權總額、目前已執行之金額、開始執行之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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