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洪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逾期手續費│││├──────────┬──────┼──────────┬──────────────┤│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75,123元│102年5月25日起至│百分之19.71│102年5月25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逾期手續│││││││費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