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郭玟
郭盈翔 葉晏蓉 郭宸妍 郭任剛 債務人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英俊
一、債務人郭盈翔、葉晏蓉、郭宸妍、郭任剛、郭英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葉蘭香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玟彣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62,250元│102年1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2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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