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8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離婚之訴,係家事訴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上開裁定已於
110年5月7日送達於原告之同居人,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家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嘉益
法官郭佳瑛法官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王誠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