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5號原告 陳進雄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汝芳 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應提出如附件所示開庭通知書及送達回證之泰文譯本,以供法院囑託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