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75號抗告人 黃恩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汪維珠 有關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102年3月29日101年度監宣字第475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