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代理人 葉香君
郭晉源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繼承人住所「北皮寮」之記載,應更正為「北皮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