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抗字第1號抗告人 夏興國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1年4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