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財(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進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死亡,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偵字第1861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1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7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6年度偵字第18614號卷第3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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