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6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易字第2099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3693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犯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2月、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甫於民國96年9月2日執行完畢。甲○○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4月29日18時40分許,在臺中縣后里鄉之后里火車站對面,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向綽號「 阿桃 姐」之不詳年籍女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93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19時10許,為警在臺中縣○里鄉○○村○○路○○○號「亞曼尼汽車旅館」前查獲,並在甲○○身上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93公克)。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12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