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毀棄柵欄,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聖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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