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20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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