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曾金富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曾金富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已檢具相關表冊文件呈送在案,並選任聲請人曾金富(英文名:CHANJINFU、新加坡籍、護照號碼:M00000000、國內住居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國外住居所為99Queen'sRoadCentral,35Floor,Room3501.Hon
gKong)且徵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中譯本、帳冊憑證清單、同意書及聲請人護照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司字第3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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