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86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炳勳
黃玉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惠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 黃韻如黃炳麟 間102年度簡上字第86號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附帶上訴人二人均為新台幣100,000元,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鄭峻明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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