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9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詹卉君
被告 李洪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9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順輝
書記官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零捌拾柒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參仟零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