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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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 蔡家祥 被告 邱文化
邱旭 邱芳源 邱榮南 梁峻 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3,8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權│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利範圍│下四捨五入)│(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670元/㎡│2,544.48│4分之1│426,200元││││321地號土地│││││3,693,820元│├─┼─────────┼───────┼─────┼───┼───────┤││2│臺南市○○區○○段│670元/㎡│8,464.8│4分之1│1,417,854元││││323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670元/㎡│188.97│4分之1│31,652元││││327地號土地││││││├─┼─────────┼───────┼─────┼───┼───────┤││4│臺南市○○區○○段│670元/㎡│10,854.41│4分之1│1,818,114元││││331地號土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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