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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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相對人 吳蔡烏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江秉桀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10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江秉桀對聲請人負債26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和解筆錄、台北汀州郵局第000167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年8月19日雲院通非信決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函通知相對人吳蔡烏籐、第三人江秉桀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飛湖││1166│道│628│全部│││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