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14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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