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0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0857號
原   告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鄧依仁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
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本件被告撤回強制
行,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兩造於庭期間備妥準備書狀先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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