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0857號
原 告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鄧依仁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
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本件被告撤回強制
行,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兩造於庭期間備妥準備書狀先送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