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98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988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4,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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