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債權人 陳炫汶
何浰綺
1 温雪梅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 張建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陳炫汶、温雪梅之聲請狀簽章。
②對債務人張建德請求之依據為何?③蘭桂坊餐飲店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④各聲請人之請求金額為何?並釋明是否請求利
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