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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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債權人 洪宜驊 債務人 陳榮利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榮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洪敏聰 之繼承系統表。
二、繼承人即債權人洪宜驊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權人得單獨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四、債務人陳榮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