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聲請人 林李秀梅 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台幣)││││├──┼───────┼────────┼─────┼──────┼─────┼──────┤│001│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0年12月8日│AD0000000│3個月│││ 黃信雄 ││││││├──┼───────┼────────┼─────┼──────┼─────┼──────┤│002│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1月8日│AD0000000│3個月│││黃信雄││││││├──┼───────┼────────┼─────┼──────┼─────┼──────┤│003│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2月8日│AD0000000│3個月│││黃信雄││││││├──┼───────┼────────┼─────┼──────┼─────┼──────┤│004│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3月8日│AD0000000│3個月│││黃信雄││││││├──┼───────┼────────┼─────┼──────┼─────┼──────┤│005│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4月8日│AD0000000│4個月│││黃信雄││││││├──┼───────┼────────┼─────┼──────┼─────┼──────┤│006│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5月8日│AD0000000│5個月│││黃信雄││││││├──┼───────┼────────┼─────┼──────┼─────┼──────┤│007│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6月8日│AD0000000│6個月│││黃信雄││││││├──┼───────┼────────┼─────┼──────┼─────┼──────┤│008│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7月8日│AD0000000│7個月│││黃信雄││││││├──┼───────┼────────┼─────┼──────┼─────┼──────┤│009│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8月8日│AD0000000│8個月│││黃信雄││││││├──┼───────┼────────┼─────┼──────┼─────┼──────┤│010│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9月8日│AD0000000│9個月│││黃信雄││││││├──┼───────┼────────┼─────┼──────┼─────┼──────┤│011│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10月8日│AD0000000│9個月│││黃信雄││││││├──┼───────┼────────┼─────┼──────┼─────┼──────┤│012│一二三皮鞋店│臺灣銀行中山分行│85,500元│101年11月8日│AD0000000│9個月│││黃信雄││││││└──┴───────┴────────┴─────┴──────┴─────┴──────┘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