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聲請人 賴俊坤
2號聲請人 許旻霓
2號聲請人 許旻歆
2號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黎紫庭
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許旻霓、許旻歆生父 許博印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收養已得許博印同意並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或收養同意書。
(三)聲請人賴俊坤之財產資料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謄本或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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