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07號聲請人 楊陳秀美 代理人 楊大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2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摩根全球平衡基金│00000000│1│10,727.5│││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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