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虎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虎簡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育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育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短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扣案之短刀1把,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犯本案恐嚇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頁至第2頁;偵2453號卷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453號被告賴育成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育成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8日上午11時51分許,在本署法警室外,持短刀朝 陳浚懷 揮舞,使陳浚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嗣經調閱本署監視器錄影,並扣得上開短刀1把,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浚懷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育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浚懷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本署監視器錄影截取照片暨上開短刀照片8張及本署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請審酌本署為職司雲林縣內刑事案件追訴執行機關,且本署法警室專責維護署內安全秩序及往來民眾安全,被告竟在本署法警室外持刀械恫嚇他人,漠視司法威信,請求從重量刑。扣案之短刀1把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檢察官蕭仕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劉武政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