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93年7月5日以經授中字第0933469566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惟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下落不明,聲請人為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曾向鈞院呈報為清算人,惟因資料不齊未為補正,而未為鈞院所核准備查。為使各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適任之人為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確經經濟部於93年7月5日,以經授中字第0933469566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且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為聲請人所陳明,則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廢止登記後,應進行清算程序,且以董事為清算人,自不待言。又聲請人均為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且有向本院申報清算人,惟因未檢附相關簿冊,未經本院備查,惟此無礙聲請人即為清算人之身分認定,是聲請人既為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依法即為清算人,自應依法進行清算程序,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既有聲請人等董事,得依法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即非不能自行定清算人,要無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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