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905號
98年度訴字第16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37號、98年度毒偵字15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7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月30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9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起訴書略載時間及地點部分,應予更正),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各2次。嗣分別於⑴97年12月19日23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3樓執行搜索時,因其在場而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復徵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⑵98年2月19日10時30分許,為警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巷○號3樓之住處執行搜索時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
2次為警查獲時採尿送驗結果,均呈嗎啡(即海洛因水解後之反應)、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案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驗編號及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9日CH/2008/C0387號、98年3月5日UL/2009/2051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見98年度偵字第137號卷第18-2、27頁、98年度偵字第1597號卷第32、55頁)。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警查獲時扣案足憑;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殘渣袋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98年度訴第1657號卷第29頁)。上述鑑驗結果,均係檢驗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及以精密儀器或科學檢驗方法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查被告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7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月30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9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甲○○竟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所犯上述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刑事科刑處罰後,仍未能戒除毒癮,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兼衡其施用毒品之期間、次數、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與其包裝袋因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應併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物,各為被告所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均經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5號卷第6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並未含任何毒品成分,非為違禁物,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妃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犯罪行為│主文│├──┼─────┼───────┼───────────┼───────────┤│1│97年12月19│在其位於臺北縣│以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日接近22時│板橋市縣○○道│器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處有期徒刑肆月。│││許│2段270巷1號3│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樓之租屋處│││├──┼─────┼───────┼───────────┼───────────┤│2│97年12月19│在上開租屋處│以分裝勺(如附表二編號│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日接近22時││1所示之物)將海洛因摻│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許(上開1││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施用甲基安││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收。│││非他命後)││││├──┼─────┼───────┼───────────┼───────────┤│3│98年2月18│在上開租屋處│以吸管(如附表二編號4│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日18時許││所示之物)將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命置入玻璃球內(以附表│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二編號3所示之物)點火│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號號3、4所示之物均沒│││││甲基安非他命1次│收。│├──┼─────┼───────┼───────────┼───────────┤│4│98年2月19│在上開租屋處│以海洛因摻水混合置於針│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上午某時││筒(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為警查獲││之物)內,以注射方式施│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前)││用海洛因1次│收。│└──┴─────┴───────┴───────────┴───────────┘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或用途│鑑定書│查獲時間、地點│備註│├──┼────┼───────┼─────────┼───────┼──────┤│1│分裝勺1│供施用海洛因之││於97年12月19日│依刑法第38條│││個│物││22時55分許,在│第1項第2款││││││臺北縣板橋市滿│規定沒收││││││平街83號3樓查│││││││獲││├──┼────┼───────┼─────────┼───────┼──────┤│2│殘渣袋1│經甲醇沖洗,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同上1│非違禁物,且│││包│檢出含法定毒品│空醫務中心97年4月││與本案犯罪無││││成分│8日航藥鑑字第0981││關,爰不併予│││││789號毒品鑑定書(││宣告沒收│││││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5號卷第33頁)│││├──┼────┼───────┼─────────┼───────┼──────┤│3│安非他命│供施用甲基安非││98年2月19日10│依刑法第38條│││吸食器1│他命之物││時30分許,在臺│第1項第2款│││個│││北縣板橋市縣民│規定沒收││││││大道2段270巷│││││││1號3樓││├──┼────┼───────┼─────────┼───────┼──────┤│4│吸管3支│供施用甲基安非││同上3│依刑法第38條││││他命之物│││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5│注射針筒│供施用海洛因之││同上3│依刑法第38條│││1支│物│││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6│甲基安非│含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同上3│應依毒品危害│││他命殘渣│成分│空醫務中心98年5月││防制條例第18│││袋1個││27日航藥鑑字第0982││條第1項前段│││││602號毒品鑑定書(││規定沒收銷燬│││││本院98年度1597號卷││之│││││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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