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10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大雅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且侵權行為地
亦非本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