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原告 黃正勝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吳軒宇 律師被告 黃木長 被告 黃正煌 被告 黃正峯 被告 黃正銳 被告 黃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 黃莊秀蘭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6分之1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黃莊秀蘭於111年9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20筆土地、1筆房屋、1筆存款,其死亡時之繼承人為原告與被告共6人,應繼分各6分之1。又附表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莊秀蘭之遺產,土地房屋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各6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存款則依應繼分比例均分,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具狀作何陳述或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黃莊秀蘭之繼承人,應繼分各6分之1,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其全體繼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之被繼承人黃莊秀蘭於111年9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20筆土地、1筆房屋、1筆存款,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各6分之1,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而被繼承人所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其全體繼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為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三)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份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份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房屋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各6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另將存款依應繼分比例各6分之1均分,核屬公平之法,是本件遺產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6分之1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珮瑩附表:被繼承人黃莊秀蘭所遺財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土地、房屋、存款權利範圍或金額分割方法1屏東縣○○鎮○○段00地號、面積1570.06平方公尺全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6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2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13.81平方公尺全部3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10.8平方公尺全部4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636.15平方公尺全部5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82.75平方公尺全部6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303.1平方公尺305分之1107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576.27平方公尺全部8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71.5平方公尺全部9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39.03平方公尺84分之510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82平方公尺全部11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998.4平方公尺2786分之3212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360.66平方公尺2786分之3213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557.67平方公尺2786分之3214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617.28平方公尺2786分之3215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15.12平方公尺2786分之3216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10.49平方公尺2786分之3217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5.03平方公尺2786分之3218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4.41平方公尺2786分之3219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82.38平方公尺404分之1120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面積81.88平方公尺全部21屏東縣○○鎮○○里○○街000號房屋全部22屏東縣東港鎮農會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1,609元及孳息(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金額)9,159元及孳息(迄110年9月20日之金額)金額由兩造各分配6分之1,並得各自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