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禁止通行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05號上訴人 陳秤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張焜傑 律師 謝逸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柯恒營 間禁止通行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975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原法院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100元(見本院卷第128-13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溢繳18,975元(計算式:28,230-9,255=18,975)。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慧瑜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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