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26號

原告 謝元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萬54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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