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 林威志 被告 邱萱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