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聖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而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已於民國99年8月3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0年6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