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70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五千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四千四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
據)。
(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⑵應
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
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