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岳霖指定辯護人高國峯律師被告李中凱指定辯護人 林傳哲 律師被告 郭子豪 選任辯護人 許書瀚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10555、18318、19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岳霖、李中凱、郭子豪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岳霖、李中凱、郭子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3人可預期將受重刑裁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亦甚高,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3人前已因另案販賣毒品案件,於偵查中遭到羈押,該案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承辦法官於民國105年7月7日准被告3人各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免予羈押,詎被告3人復再犯本案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經權衡社會安全、公共利益及被告3人人身自由之私益,認有羈押被告3人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於106年8月18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自同年11月18日、107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受命法官於107年3月12日訊問被告3人後,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107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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