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978號聲請人 王宏裕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978號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提出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惟其上顯示交易結果為「你輸入的繳款期限已逾期或未到,請重新確認後再試」,本院再向本院收費處查詢本件聲請費繳納情形,查詢結果為「未繳納」。是聲請人尚未繳納本件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須為利害關係人始可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聲請人稱誤將20萬元匯至被繼承人之銀行帳戶內,故請提出相關之匯款單據以釋明利害關係。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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