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4號原告捷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怡章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宜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7月21日以「電池極性自動偵測之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1207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22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6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以99年6月3日(99)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9203846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9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626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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