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他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項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他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賓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中喆 律師 楊永芳 律師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被上訴人 包小松
黃慶元 方致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王中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就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與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簽訂之單邊機械灌錄權表示契約第Ⅰ條第⑴款所稱「entrust」(見本院卷第1冊第43頁),是否即為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所稱之「授權」?兩造應於100年3月
7日前,參照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之我國2006年著作權法第37條英譯文(CopyrightAct2007),網址:http://www.tipo.gov.tw/en/AllInOne_Show.aspx?path=2th=2577&guid=26944d88-de19-4d63-b89f-864d2bdb2dac&lac&lang=en-sen-u=255),以及「Black'sLawDictionary」2009年第9版有關entrust、exclusivelicense之定義(如附件所示),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被上訴人於99年6月9日所提之單邊機械灌錄權表示契約,缺少第Ⅲ至Ⅶ條之約定,被上訴人應於於100年3月7日前提出完整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