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國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7月11日,而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上開確定日期之前;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7、9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6、8、10、1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應屬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
7、9、10所示之罪,雖前經法院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各次定應執行刑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各該判決在卷可佐,然本件聲請人係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本院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8、10、11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然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違反毒品危│竊盜││││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1次│有期徒刑8月1次│有期徒刑11月1次│││、有期徒刑7月1│、有期徒刑7月1│、有期徒刑7月1│││次│次│次│├────────┼────────┼────────┼────────┤│犯罪日期│104年4月1日、│104年11月中旬、│104年3月19日晚│││105年3月13日│105年3月22日│間11時前某時、10│││││4年7月12日至同│││││年8月3日間某時│├──┬─────┼────────┼────────┼────────┤│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緝字第││查││155號、105年度│5406號、105年度│579號、第688號││││偵字第3401號│毒偵656號││├──┼─────┼────────┼────────┼────────┤│最│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實││412號│530、653號│137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11日│105年8月26日│105年8月1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11日│105年8月26日│105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265號│執字第4989號│執助字第767號││├────────┼────────┼────────┤││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業經本院以105年│││法院以105年度審│法院以105年度審│度審易字第1374號│││易字第412號判決│易字第530、65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應執行有期徒刑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刑1年2月確定。│││年確定。│徒刑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月1次、有期徒刑│││││7月1次│││├────────┼────────┼────────┼────────┤│犯罪日期│105年2月20日│104年11月19日│105年2月12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105年度偵字第14│105年度偵字第10││查││09號、105年度偵│984號│705號││││字第4947號│││├──┼─────┼────────┼────────┼────────┤│最│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82││實││3號│3398號│9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9日│106年1月23日│106年2月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19日│106年2月19日│106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52號│執助字第227號│執字第1790號││├────────┼────────┼────────┤││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5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1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3次│││││有期徒刑7月6次│├────────┼────────┼────────┼────────┤│犯罪日期│105年1月5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9月13日至│││105年2月11日││105年2月18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70│105年度偵字第70│106年度偵字第89││查││94號│94號│10、9871號│├──┼─────┼────────┼────────┼────────┤│最│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5│105年度易字第55│106年度易字第││實││6號│6號│457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3日│105年12月13日│106年7月7日│├──┼─────┼────────┼────────┼────────┤│確│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同上││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同上││決││229號│229號│││├─────┼────────┼────────┼────────┤││確定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106年8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84號│執字第2285號│執字第5796號││├────────┼────────┼────────┤││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法院以106年度易│││易字第513號判決││字第457號判決應│││應執行有期徒刑10││執行有期徒刑2年│││月確定。││6月確定。│└────────┴────────┴────────┴────────┘┌────────┬────────┬────────┬────────┐│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0日、│104年11月30日││││105年1月3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9│105年度偵字第267│││查││10、9871號│71號、106年度偵││││││字第8279號││├──┼─────┼────────┼────────┼────────┤│最│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5│106年度審易字第│││實││7號│1422號│││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7日│106年8月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7日│106年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797號│執助字第918號│││├────────┼────────┼────────┤││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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