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666號聲請人 張麗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