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陳威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張瑞鋒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105年6月25日│16,170元│HA592401│││1│││││6││├─┼─────────┼─────────┼───────────┼─────────┼────────┼──┤│00│ 蔡朝火台中商銀虎尾分行│105年6月25日│5,796元│HWA80057│││2│││││93││├─┼─────────┼─────────┼───────────┼─────────┼────────┼──┤│00│ 劉正福彰化銀行虎尾分行│105年6月25日│14,490元│JN3896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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