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甲○○
98號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乙○○
98號兼法定代理人丙○○
8之1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乙○○非其婚生子女為由,訴請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依前述規定,應專屬子女即被告乙○○住所地法院管轄,而被告乙○○雖設籍嘉義市○區○○里○○○路○○○巷○○號5樓之1,惟實際居住桃園縣○○鄉○○路○段○○巷○號,並與第三人 邱桂堂 共同居住等情,已據原告到庭陳稱:被告乙○○是伊與邱桂堂所生,後來因為小孩快要入學,伊才與被告丙○○結婚,小孩小學四年級,就由生父帶回去照顧,現在已經國三了,邱桂堂目前住桃園,小孩也在桃園,,但小孩的戶籍還在伊這邊,寒暑假會回來等語,而乙○○亦陳稱:伊是原告的小孩,現在與邱桂堂住一起,從國小五、六年級就開始同住,現在已經國中畢業了,這段期間一直與邱桂堂住一起,現在還是與邱桂堂住,現在在桃園工作,因為邱桂堂是伊生父,所以才帶伊去共同生活等語在卷,並有戶籍謄本可按。本院參以被告乙○○自小學即與邱桂堂同住桃園,且於國中畢業,在就業後,仍居住桃園現址,可見上述桃園現址,應為被告乙○○之實際住所,前述設籍地址尚非其住所地。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