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非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警員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在嘉義市○區○○路○○○號波綠露大樓地下室所發現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非制式子彈4顆,經送請鑑驗後,認上揭手槍及子彈均具殺傷力,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為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月10日刑鑑字第0970187734號鑑驗書1份可稽。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單獨請求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故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非制式子彈4顆,經送鑑驗結果:送鑑手槍1支(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VALTRO廠85COMBAT型金屬模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7.8±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月10日刑鑑字第0970187734號鑑驗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堪認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係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鑑驗試射所賸之非制式子彈2顆,均應宣告沒收。惟扣案經鑑驗試射完畢之非制式子彈2顆,均已失其違禁物性質,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復就此聲請宣告沒收,自有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