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增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增尚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⑴被告 高增尚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6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持有禁藥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827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99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⑵被告施用毒品期間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猶不知戒除,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775號被告高增尚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7巷9弄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增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6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3月8日晚間11時許,在不詳朋友位於基隆市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3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基隆市○○區○○路7巷9弄7號住處執行搜索,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增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上揭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1年4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確有上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此外復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檢察官朱家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彥瑩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訊到庭陳述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