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號上訴人 蘇燕惠 被上訴人 柯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
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