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3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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