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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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號聲明人己○○
1號4法定代理人庚○○聲明人乙○○
戊○○丙○○丁○○甲○○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庚○○法定代理己○○之部分,請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書,如已蓋用印鑑章則請提出印鑑證明書;(二) 陳榕 法定代理聲明人丁○○及甲○○拋棄繼承意思表示之部分,以及 洪美芳 法定代理聲明人 陳囿淇 、戊○○及丙○○拋棄繼承意思表示之部分,請陳榕及洪美芳分別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書。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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